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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拼装或者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020-06-29 事故赔偿

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然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不符合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称为报废汽车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每年3/4本该报废的汽车仍在行驶,报废汽车的性能方面往往会有很多明显的和潜在的问题,拼装汽车也同样如此,这些问题容易造成交通事故。为了避免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汽车市场上随意转让,《侵权责任法》第51条对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作了特殊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需要明确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现为商务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阶段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我国对汽车使用年限的报废标准为:

1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微型货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八年,达到报废期后,不得延长使用。

2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轻、中、重型货车,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4、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5、轻便摩托车、摩托车的使用期为9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审批。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3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6、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

7、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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