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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年常见疾病是否影响交通事故损失参与度?

2023-10-04 法学园地 无锡法院网

基本案情

 20201月,夏某驾驶汽车左转时,车辆左前侧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两车损坏及李某手机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夏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

 李某将夏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经鉴定,李某“颈椎退行性变,说明其颈部存在明确的自身退变,但外伤后出现颈部压痛、双上肢肌力下降等与颈部损伤相关的症状及体征,以上外伤与自身疾病共同作用,进而达到手术指征,作用力大小难分主次……本次外伤与其自身病变共同导致目前后果。李春达外伤后行颈部手术治疗的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外伤与自身病变共同导致目前后果”,李某要求夏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包括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近3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存在“颈椎退行性变”这一疾病,外伤后行颈部手术治疗的残疾等级评定为十级,是外伤与自身病变共同导致的后果。考虑到伤残与李某自身的疾病有关,对于残疾赔偿金保险公司不予认可,保险公司认为外伤损失参与度不超过50%

裁判说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定意见载明“C3/4C4/5C5/6层面黄韧带肥厚、椎管狭窄,颈椎退行性变,说明其颈部存在明确的自身退变”,发生事故时李某已经49周岁,颈椎退行性变属于该年龄段较为常见的情况,除非情况严重,本无需手术治疗,而本次交通事故直接导致李某进行手术治疗,进而构成十级伤残,且本次交通事故李某没有责任,故即使李某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损害后果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故仍应由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认定保险公司承担全部参加赔偿金。因此,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保险公司内向李某赔偿损失25万余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本案李某主张残疾赔偿金,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是否考虑李某自身疾病对残疾等级的影响,即是否考虑损失参与度的问题。

 受害人特殊体质对构成伤残的参与度是否应当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损失时作相应扣减,应当根据受害人对损失扩大是否存在过错作具体分析。

 本案中,从发生损伤及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看,本起交通事故的夏某负全责,李某无责,李某对事故的发生及损害后果的造成均无主观过错,其颈部存在自身退变仅是与事故造成的后果存在客观上介入因素,并无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因此,受害人李某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没有过失,不构成过失相抵,不存在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情形,即在受害人无过错情况下,即使其个人特殊体质对交通事故损伤存在一定参与度,亦不应分担损害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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