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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023-11-30 理赔实务 来源 :微信公众号“微法官”

交强险属于机动车车主必须购买的法定强制保险,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交强险制度实施以来,对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那么,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呢?本周法信推出“机动车交通事责任纠纷系列文章,籍此提醒大家关注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的后果和代价。



法信 · 裁判规则


1.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车主与使用者共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喻某诉舒某、申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车辆的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事故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与投保义务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8月8日第3版


2.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请求肇事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应予支持——张某诉胡某、湘潭某物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动三轮车根据相关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被界定为机动车,其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应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受害人请求肇事者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1月15日第3版


3.肇事车辆未上交强险仍需参照交强险担责——毕某与王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号:(2017)黑8102民初2358号

来源:陈伟华、任莉志编著:《道路交通案件审判参考——黑龙江法院审判参考丛书》,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3月版


4.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所违反的是法定的投保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诉孙某清、孙某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所违反的是法定的投保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14)烟民申字第6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孙永全主编:《典型民商事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8月版


5.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诉曹某、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电动两轮摩托车系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对同时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依法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侵权责任和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侵权责任由侵权人赔偿。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请求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应被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3年4月18日


6.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马与小刘、4S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待售车辆的所有权人对于上路试驾的待售车辆负有投保义务,但其却疏于履行,因此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予以赔付。

来源:北京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3年2月22日


7.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范围外的由商业险公司承担——王某某诉某保险公司、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投保义务人的员工驾驶不当导致他人受伤,该行为属职务行为,由投保义务人承担责任,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具有违法性,该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使受害人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故其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范围外的由商业险公司承担。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新疆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9年6月14日


法信 ·司法观点


一、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性质及其构成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关于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导致被侵权人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付,由此产生的利益损失,投保义务人具有过错。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的规定,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承担侵权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于侵权人驾驶机动车给被侵权人造成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属于对绝对权利的损害,侵权人应当就全部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因绝对权利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中,包含了交强险赔偿,这是从外观上观察的结果。但究其实质,侵权人基于绝对权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投保义务人因未投保交强险给向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责任,只是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上述两种责任发生竞合,根据损失填补的原则,被侵权人不能就此获得双倍赔偿。

因此,在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下,由侵权人对因侵害绝对权的损失进行全部赔偿后,被侵权人不得就未获得交强险利益的损失再次请求赔偿;或者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赔偿之后,被侵权人不得就其全部损失主张赔偿,仅能在扣除交强险责任限额后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实施民法典清理司法解释修改条文(111)件理解与适用》(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2年版,第337页。)


二、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非同一人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对于此类案件的审查方式与裁量标准,应以侵权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交强险投保情况作为责任界分的主要依据。若事故发生之前,侵权人并不知晓或无从知晓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则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侵权人相应免责;若侵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可由侵权人、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就交强险投保情况,如何确定投保义务人的告知义务与侵权人的注意义务同样值得进一步探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若机动车上未放置保险标志,侵权人则负有相应的注意义务,若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就是否告知投保情况发生争议,可推定侵权人知晓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我国部分省市已出台“免贴交强险标志”的相关政策,此时,侵权人的注意义务相对减轻,而投保义务人则负有主动告知义务,若其没有主动披露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则侵权人可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免责。

当然,如果侵权人未经投保义务人同意或者盗抢后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条文的适用范围,此时应排除投保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裁判。

(摘自沈烨、金磊、王信:《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的“相应责任”辨析》,载于《人民法院报》2021年3月4日第7版。)


三、未投保交强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

实践中,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时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的机动车造成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一直有争议,在此种情况下投保义务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理由如下:

一是未履行法定投保交强险义务是投保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基础。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设定了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定投保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是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能使他人获得交强险赔偿的利益。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均强调对第三人的损失填补功能,更加重视对第三人权益的保障。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在一定范围内脱钩,因为交强险不考虑过错,凸显了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在此背景下,由于机动车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使得受害人不能从交强险保险公司获得相应限额内的赔偿,损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权益。

三是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与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还要注意两种情况:

一是如果相撞两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则不能按上述方式处理,而应当按普通侵权案件处理,以机动车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责任比例。

二是如果发生多车相撞,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那么应当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可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理由是:一方面,交强险的功能定位更加强调对受害人生命、健康的保护,更加注重对受害人的损失补偿,具有较强的社会公益性。这就决定了,只要是已投保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就要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另一方面,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予赔偿符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如果按照先区分侵权人的责任形态、过错大小后,再确定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客观上会导致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赔偿,不利于发挥交强险的社会保障功能。

(摘自郭淑仙、刘珈彤:《未投保交强险交通肇事如何担责》,载于《检察日报》2016年6月8日第3版。)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侵权责任】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侵权责任】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年修正)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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