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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是否要承担债务

2024-01-29 法律顾问 乐清专业律师网

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关系是附属关系。母公司对子公司有不同程度的控制权,两者之间的关系基于股份的占有或控制协议而产生。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是否要承担债务呢?

公司法人人格须独立于股东而存在。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具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并能够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应当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债权人也有权就公司的全部财产要求清偿债务。在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公司的债权人仍不得请求公司的股东承担超过其出资义务的责任,更不得将其债务转换到其股东身上。《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在坚持公司独立人格同时,也必须遵循公司和股东彻底分离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独立财产是公司独立承担责任的物质保证,公司的独立人格也突出地表现在财产的独立上。当关联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时,就丧失了独立承担责任的基础。如果母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对子公司的财产和业务活动进行了控制或影响,导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财产无法区分,则可能被视为丧失独立人格,从而影响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地位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人格高度混同具体表现在:1.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存在互相交叉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人员;2.子公司与母公司共用财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缺乏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3.子公司业务由母公司具体安排,导致收益难以正当区分;4.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大量关联债务和担保,资产不能完全相互独立,债权债务清理困难。

股东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与发展的必要条件,维持公司的资本是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基本保证。如果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子公司尽到出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综合以上分析,子公司破产后,母公司是否要承担债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母公司通过不当手段干预子公司的经营或管理,导致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可能需要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母公司依法履行了出资义务并未干预子公司,那么在法律上一般不需要直接承担债务。此外,债权人权益保护、股东出资责任限制以及清算义务与赔偿责任的规定都是判断母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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