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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律师解析

2024-09-23 辩护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刑法理论中,牵连犯和吸收犯都是研究罪数问题的重要内容,它们都涉及到如何合理地确定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牵连犯在刑事理论中指的是行为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如:某人盗窃了一辆车,并将其出售。这里,盗窃是原因行为,出售是结果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也构成牵连犯。吸收犯是指在某些犯罪情形下,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仅以吸收的那个犯罪行为来论罪,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单独予以论罪的情况。如:例如,非法制造枪支后私藏该枪支,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比私藏枪支的行为更严重,因此私藏行为被非法制造行为所吸收。

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为刑法中的两种犯罪形态,它们之间存在一些相似之处。牵连犯和吸收犯都涉及行为人实施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在这两种犯罪形态中,行为人的行为都触犯了不同的罪名,即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多个犯罪。在法律上,牵连犯和吸收犯都涉及到对行为人多个犯罪行为的综合评价,而不是简单地对每个行为单独评价。牵连犯与吸收犯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形态,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不同

牵连犯涉及的行为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或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但这些行为在法律上是相互独立的,没有主从关系。吸收犯涉及的行为之间存在一种包容关系,其中一个行为(主行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包含了另一个行为(从行为),从行为在法律上被主行为吸收。

2、触犯的罪名性质不同

牵连犯涉及的数个行为触犯的是不同的罪名,即罪质不同的犯罪;而吸收犯的数个行为触犯的是相同罪质的罪名,即罪质相同的犯罪。

3、数行为间的关系含义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是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的关系,这些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但所吸收之罪仍独立存在;吸收犯的数行为之间是吸收关系,其中一个行为被另一个行为吸收,被吸收的罪名不再独立存在。

4、行为的具体表现不同

牵连犯的数行为表现为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吸收犯的数行为则表现为预备行为、未遂行为、实行行为、中止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等。

5、犯罪故意的性质不同

吸收犯的数行为的故意是同一的,即行为人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实施数个行为;而牵连犯的数行为的故意不是同一的,各个行为有各自的犯罪故意。

6、侵犯的客体和作用的对象不同

构成吸收犯的数行为必须侵犯同一或相同的直接客体,并且指向同一的具体犯罪对象;而构成牵连犯的数行为侵犯的直接客体必然是不同的,也不必作用于同一具体的犯罪对象。

1、处断原则不同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一般为从一重处断,即按重的罪从重处罚,有时还并处轻罪的附加刑;吸收犯的处断原则是仅以吸收之罪论处,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 

牵连犯虽然是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但在这个犯罪目的的制约下形成了与牵连犯罪的目的行为、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相对应的数个犯罪故意;吸收犯基于一个犯意,为了实现一个具体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尽管存在上述相似之处,但牵连犯和吸收犯在法律上有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在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触犯的罪名性质、以及最终的法律后果上。正确区分这两种犯罪形态对于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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