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理赔实务
保险公司是否对停在路边的车辆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
2017-05-02 理赔实务
[案情]
2016年9月26日,王某驾驶装满货物的货车行驶,在一路口右拐弯时与同向行驶的侯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由于惯性,电动车撞向陈某停放着马路边上停车位内的小轿车,事故造成侯某受伤、电动车及小轿车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侯某及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甲保险公司承保货车交强险,乙保险公司承保轿车交强险。侯某就8.7万元的损害向王某、甲保险公司及乙保险公司提出赔偿。
[分歧]
本案中,王某承担赔偿责任及甲保险公司理赔没有争议,而乙保险公司对停放的车辆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是否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机动车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其出发点在于保护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体现了公共政策的要求,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因此,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乙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进行赔付,以体现保险的目的。
第二种意见认为,侯某的小轿车停放在停车位内,且被认定为不承担事故责任,因此,乙保险公司无需在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静止状态的车辆不属于肇事车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可知,认定交通事故的关键在于车辆是否处于通行中,而不论是否处于道路中。本案中,小轿车停放在路边的停车位内,不属于违规停放,且车辆处于静止状态而非通行状态,对他人与车辆不具有危险性。可以说,此时静止的小轿车仅仅是民法概念上的物,而非通常意义上的机动车辆,它也不等同于通行中的无责任车辆。
其次,静止状态的车辆不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本质上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因此在交强险理赔与侵权责任认定上,应先依据交通事故赔偿归责原则确定机动车的侵权责任,然后在侵权责任范围内首先由保险赔偿。也即,保险人无责任限额赔偿不应解释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无侵权责任赔偿,相反,保险人应当以在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为赔偿前提。
本次事故经责任认定,小轿车没有随意违规停放,未对他人通行造成影响,其停放并无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即小轿车不具有不法的侵权性,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且在理赔中,肇事车辆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理赔未超出其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对受害人已足额理赔时,静止的小轿车投保的乙保险公司无需理赔。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严小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