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经济合同 > 合同实务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书面买卖合同
2026-07-06 合同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沟通和商业交流的重要工具。通过微信作为载体进行商业交易也带来了一个法律问题: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书面买卖合同?
微信聊天记录能否视为书面买卖合同,核心在于其是否属于法律认可的“书面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微信聊天记录作为数据电文的一种,在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条件下,可以视为书面形式。因此,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可以认定为书面买卖合同。
而且通过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其成立地点有明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现行有效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律专门针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情形,规定了合同成立地点的确定规则。这从侧面印证了通过数据电文(包括微信聊天记录)订立合同的合法性。
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具有灵活性。即便微信聊天记录在形式上不如传统合同书规范,但只要双方通过聊天记录就买卖标的、数量、价款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一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交付货物或支付货款等主要义务,另一方予以接受,则买卖合同同样依法成立。然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由于其容易被篡改和删除,在使用时需要注意保存和固定证据。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作为证据提交的电子化材料和电子数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经当事人举证质证后,依法认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未经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所述,微信聊天记录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视为书面买卖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经过举证、质证程序,由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查认定。当事人应当注意保存完整的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如手机、电脑等),并确保能够提供原始记录以供核对,以增强其证明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