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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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吗
合同实务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允许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诉请解除合同更实事求是,允许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为代价诉请解除合同更实事求是,有利于打破合同僵
2024-02-21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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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里的法院起诉,是合同这个条款决定的!
合同实务如果双方的合同对管辖的法院没有约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
2023-05-19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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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支付条款不应作为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
合同实务——北京二中院判决大海公司诉三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中的背靠背支付条款,是指买方与卖方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卖方支付货款。买方以合同中约定了背靠背支付条款,
2023-05-11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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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可以代表公司在合同上签字?股东可以吗?
合同实务我们企业日常的买卖合同经常都是签字加盖章的。但是如果签字的人如果没有签约的资格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带来法律风险。那么到底谁可以代表企业在合同上签字呢?笔者就代理过这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公司和某建筑安装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签合同的时候分公司负责人的父亲巢某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分公司的
2022-05-23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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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不适用收货币一方所在地管辖的规定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赔偿损失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最高法民辖27号原告:涟源市伏口镇杨梅山煤矿。住所地:湖南省...
2021-04-01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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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只有这个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依据的履行地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原告的诉讼请求并非等同于案件的争议标的。争议标的是指双方发生纠纷的合同类型或性质所决定的主要或特征性义务。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特别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这个本质性义务的不同,是区分不同争议标的的标志。在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
2021-03-12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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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裁判观点:约定合同如果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则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一方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约定合同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对一方提起的诉讼具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民辖终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汽车工业...
2021-04-01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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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
合同实务来源:法律公园【裁判要旨】1.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存在欺诈的,可认定为有效合同,对方因此享有撤销权。其在未行使撤销权之前,该合同对双方仍具有拘束力。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的适用前提应为合同双方存在共同虚假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过程中,单方存在欺诈行为并不适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2021-03-06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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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验收清单更改合同约定价款不构成合同变更
合同实务裁判要旨判断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购销合同后就价款的约定是否成立合同变更,需审查买卖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关系是否有效、合同价款约定是否发生变更、合同变更本身是否明确且合法有效。仅有买受人指定的货物接收人员在变更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验收清单上签名的,不成立合同变更。【案情】被告舟山新湖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湖公
2021-04-17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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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可否得到支持
合同实务【案情】2018年4月19日,原告某银行与保证人金某、财产共有人施某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保证人为某银行与案外某公司之间所产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3.9亿元,业务种类、利率、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权...
2021-02-07 【合同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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