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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转运的货物损失是否应担责?

2019-09-09 理赔实务

【案情】
  A地货运部与B电器公司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合同约定B电器公司将其公司名下的电器交由该货运部承运,承运期限为一年。两个月后,该货运部将承运的B电器公司电器转给C货运站,期限为一年。同时,该货运部向A地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预约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期间内,C货运站将转运的B电器公司的电器交由李某承运,李某在运输电器过程中造成车辆及车辆装载货物损失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A货运站赔偿了B电器公司电器损失。A货运部赔偿后,向A地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遭拒。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A地货运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险,虽然货运部将其承运的货物转给他人承运且该货物部承运的货物运输合同在保险期限前签订,但是并不影响该货运部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A地货运部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国内货物运输险,但是受损的货物并不是A货运站生产、销售、运输及固定的承运人运输,违反了国内货物运输险的约定,故保险公司不需要对该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保险范围为A地货运部生产、销售、运输的商品即作为保险合同确定的保险标的,必须符合两个条件:被保险人即A地货运部的货物必须是在协议期限内的业务;该货物必须是被保险人生产、销售、运输的货物。本案中,A地货运站在向保险公司投保前就已经将承运的B电器公司电器业务转给C货运站。事故发生时的货物即不属于保险合同双方协议期限内的A货运部自己的业务也非A货运部承运的货物,因此,事故损坏货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范围。
  其次,按照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的约定,A地货物站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A地货运有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协议时需提供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其签订的运输契约。本案中,A地货运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前已经于C货运站签订了转运合同,但是并未将这一事实向保险公司说明并提交相关材料且受损的货物又是在C货运站转给李某承运过程中发生的,A地货运部显然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A地货运部并未将其转承运的事实告知保险公司,也未在货物运输前将货物的清单等有关材料提供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审核承运人的情况及货物情况,仅在事故发生后向保险公司报案主张保险理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法律规定。
  综上,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不需要就本次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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