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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定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吗

2020-03-07 辩护实务

回答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是一种类型性的行为,换而言之就是这类行为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高度可能性。刑法意义上危害行为是指犯罪实施行为,而不包括预备行为。其次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之间如果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前者与后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因故关系仅仅是客观不法要件,如果主观上不具有非难可能性,也不成立犯罪,也不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定罪量刑要遵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具体如:

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实施危害行为人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如张三在大森林打猎,见草丛晃动,以为是野猪便开枪射击,结果打中的是猎人李四的大腿,导致李四重伤。张三主观上不存在故意和过失,虽然张三开枪射击的行为与李四重伤的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张三不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这是一次意外事件!

二、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即使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也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具体如:基于自然灾害、生活严重困难的已婚妇女,流落他地而不能独立生活的,与他人重婚,不以犯罪论处。

 三、正当防卫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当然,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还是要承当法律责任的。

 四、紧急避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的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五、行为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不负刑事法律责任。例如:不满14周岁的张五把李六因琐事打成了重伤,不负刑事责任。

六、不具有犯罪主体身份的人实施了特定身份主体才构成犯罪的行为。例如:我国强奸罪的主体只有男性才可以构成。

七、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实施危害行为的,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违法犯罪是客观上的违法性和主观上的有责性二者的统一,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一定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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