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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商家兑现广告“假一赔十”可否支持?
2016-12-20 经办案例
【案情】
2016年8月14日,周女士到某金店购买了标价为2888元金项链一条,商家说明该项链为999千足金,并承诺如有假则赔偿原价的十倍价格。周女士购买该金项链后,朋友告知该项链的含金量不足,经过相关鉴定部门鉴定,果然并非999千足金。经与商家协商不成,周女士将该金店告上法庭要求按原件的十倍进行赔偿。
【分歧】
对于消费者能否以商家标语“假一赔十”要求十倍赔偿,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商家打出了标语,且在购买过程中还承诺了假一赔十,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请。
第二种意见认为,假一赔十只是商家的广告宣传标语,即使出售的项链未达要求,其应重新置换一条达标的即可,如按照假一赔十进行赔偿有失公允。
【管析】
笔者认为,对于经营者作出假一罚百、假一罚万等承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假冒伪劣等有违其承诺情形的,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按照承诺承担相应倍数赔偿的可予以调整,并非一概采纳假一赔十或者假一赔百意见。经营者的承诺实际上属于违约金条款,可以调整。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违约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逾期利益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故此类情况,不应一律以商家的宣传标语为依据判商家作出与其标语一致的赔偿,而应适当予以调整。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陈科凤 黄少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