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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限约定至借款还清时为止该如何计算?

2016-09-20 保证担保

【案情】
  2015416日,被告杨某某因做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詹某某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利息按2%的月息计算,按月结息。借款当日,原告詹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签订了借款担保书,约定:由周某某对上述借款以及相应的利息等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本借款到期之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
  【分歧】
  担保人周某某的保证期限应如何计算?
  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人周某某的保证期限为自本借款到期之日开始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借款人詹某某与担保人周某某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该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人周某某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借款到期之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该合同合法有效,担保人周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履行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人周某某的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6个月。本案中担保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借款到期之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为无效条款,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限,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担保人周某某应当从借款到期后6个月内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种意见认为,担保人周某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即本案保证期间至2017716日为止。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因此,虽然本案中担保合同约定了担保人周某某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借款到期之日开始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但该约定视为约定不明,担保人周某某的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即保证期间至2017716日为止。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徐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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