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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中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分

2019-03-09 保证担保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民间借贷合同的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为了更好地保证权利实现,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保证人对主债务予以担保。因此,就产生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主合同);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从合同)。当债务人不能按时还款时,这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要求还款,也可以向保证人要求还款。但是,很多债权人对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难以区分,往往误认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是一个概念,这样有时会导致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使得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而债务人却无力还款的情形。现就民间借贷案件中所涉及的保证合同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问题作简要的分析。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关系到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保证期间分约定保证期间与法定保证期间。前者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后者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我国法定的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时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说明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永久性消灭。只有保证期间未经过,才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适用的必要,如果保证期间经过了,保证责任就不存在,其诉讼时效期间也就不存在。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为主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它是权利人在实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期间,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为诉讼中的胜诉权,而非实体权利,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而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的,不能由当事人约定。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
  1、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法律后果。”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2、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可能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可因一些法定事由而中断、中止、延长。
  二、如何产生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问题
  在保证债务中,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的计算也有很大的差别,我们分别来看:
  1、一般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的特征是:①、债权人要想让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必须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只能是诉讼或仲裁,而不能用其他方式。③、起诉或仲裁的对象只能是债务人,而不是保证人,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④、主合同判决生效之日起,保证期间终结,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因此实现了从保证期间向诉讼时效的转换。
  2、连带保证:《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因此,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特征是:①、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即可以是诉讼或仲裁,也可以是其他方式。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对象中必须有保证人,可以同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单独向保证人主张权利。③、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在主张权之日终结,从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三、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与主合同诉讼时效的关系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四、特殊情形下保证期间的处理
  1、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该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无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3、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应从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总之,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二者易于混淆,深入理解二者的区别和联系,对我们的法律实务有着重大意义。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东乡区人民法院 嵇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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