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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后未同房离婚时需要返还彩礼吗

2020-06-12 离婚实务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中国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送给对方的聘礼或礼金。我国很多地方也将这种习俗延续至今。对于彩礼这一古代婚假习俗,我们现在的观点褒贬不一,有认为应该延续的,也有认为应该废止的,婚假关系中由彩礼而引发的矛盾纠纷也很多。

鹏鹏和菲菲是经人介绍认识的。鹏鹏是在役军人,很少在家,鹏鹏和菲菲才相亲见过两次面就被双方家长催着匆匆订婚了。当时,鹏鹏这边给了菲菲18万的彩礼,并且两人先去领了结婚证。由于两人感情还不熟络,而且鹏鹏在登记结婚后就匆匆回部队了,所以两人并未同居,菲菲也一直还住在自己娘家。鹏鹏这一去就是好几个月,期间菲菲的前男友小强又来找菲菲,希望能跟她重归于好。在小强的强烈攻势下,菲菲妥协了。于是,菲菲要跟鹏鹏这边离婚。鹏鹏表示,离婚可以,但是彩礼必须原数返还。菲菲这边觉得这样不合理,自己毕竟都已经跟鹏鹏领过证了,彩礼就不应该返还了。于是,鹏鹏起诉到法院。请问菲菲需要返还彩礼吗?

需要返还。当事人赠送另一方彩礼,不是普通的赠与活动,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送行为。虽然本案中菲菲和鹏鹏登记结婚了,但菲菲并没有和鹏鹏同居,从法律角度讲,附条件赠与的条件就没有成就,那么赠与行为就不能生效,收受方也就不存在占有彩礼的基础了。另外,从社会整体来考虑,如果结婚不成,收取彩礼一方可以不返还彩礼,很容易导致借订婚结婚来索取财物等不正之风蔓延,腐蚀社会大环境。因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菲菲虽然与鹏鹏已经登记结婚,但他们并未共同生活,所以符合该条法律的规定,鹏鹏有权请求菲菲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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