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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垫付的本应由另一方负担的费用,子女是否可直接向另一方主张?

2022-06-20 离婚实务

【案情】

刘某与龙某因性格不合,于202012月在当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于婚生女刘某某的抚养问题约定如下:刘某某随龙某(女方)生活,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3000元,除此之外,刘某某的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刘某承担。但离婚后,刘某只支付了女儿的生活费,截止20224月,刘某某已产生托养费25000余元(龙某已垫付),因刘某拒不支付,刘某某诉至法院。

【分歧】

刘某某父母离婚时对其抚养费问题作了明确约定,托养费由父亲刘某承担,刘某某一直随母亲生活,在此期间,产生的托养费龙某已支付,对于该费用问题,刘某某可否直接向其父亲刘某主张?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某可以直接向刘某主张,刘某某的父母在离婚时已约定该项费用由刘某承担,所以与主张生活费一样,刘某某可直接向刘某主张该项费用。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某的父母在离婚时已约定托养费由刘某承担,但因刘某某一直随母亲龙某生活,该项费用已由龙某垫付,基于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形成龙某与刘某之间的关系,对于该笔费用,可由龙某直接向刘某主张而非刘某某向刘某主张。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就本案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刘某与龙某在离婚时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女刘某某的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全部由刘某承担。刘某某一直随龙某生活,本应由刘某负担的托养费已由龙某先行垫付,而垫付后的款项应属于刘某与龙某之间基于离婚协议而产生的,龙某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刘某追偿,不应由刘某某作为原告向刘某主张。

来源:萍乡中院网   作者:陈茜 施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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