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交通事故 > 理赔实务

司法实践中,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的行驶如何认定?

2023-01-09 理赔实务

裁判规则

1.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按照实际过错人的过错程度向其追偿——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贾某、吴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通事故发生后,对于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人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进行追偿,追偿的对象不应当是投保人,而应当是实际过错人。实际过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追偿范围也应当与实际过错人在该起事故中的过错责任相当。
案号:(2011)淮商初字第0596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12年第4辑(总第82辑)

2.诉讼费不能纳入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范围——保险公司诉郭某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被侵权人承担赔付义务并承担诉讼费后,又提起对侵权人的追偿之诉,保险人在后诉中主张将前诉的诉讼费纳入追偿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2-06-21

3.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给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应向侵权人追偿,事故车辆所有人不得成为交强险追偿的对象——某保险公司诉王某、刘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给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使用,存在过错,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并不当然依法可被认定为侵权人。如果让机动车所有人承担终局责任,则无异于放纵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加重了所有人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保险公司行使交强险追偿权时,应当在对相关法律把握准确的基础上,依法正确确定追偿对象。
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日期:2021-08-27

4.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后,无权以致害人交通肇事逃逸为由行使追偿权——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徳支公司诉潘某某、陆某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理赔后,以致害人交通肇事逃逸为由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7)粤民申10204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广东法院第十批参阅案例(粤民例第20号)

5.校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对该侵权人依法追偿——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诉吴某、俞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对该侵权人依法追偿。是否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以公安机关的专项审批为判断标准。
案号:(2018)赣11民终1750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西法院网 发布日期:2019-12-03

6.驾照有效期内驾驶人身体出现可能妨碍驾驶情况下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可以追偿的情形——某保险公司诉张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交强险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社会公益性,交强险项下追偿权的行使应严格限于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持有有效期内驾照的驾驶人因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出现可能妨碍驾驶的情形,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可以追偿的情形。
案例来源:北京金融法院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2-12-02

7.驾驶证记满12分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之一,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某保险公司诉李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于驾驶人存在法律规定的违法情形的,保险公司有权追偿。驾驶证记满12分属于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之一,保险公司赔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
案例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发布日期:2020-05-07

司法观点

一、驾驶人肇事后逃逸,交强险保险人能否进行追偿的认定     
目前来看,对于违法驾驶情形一个较大的争议是驾驶人肇事后逃逸,保险人能否进行追偿?认为保险人应该享有追偿权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逃逸是违法行为,驾驶人不能对自己的违法行为通过保险来转嫁风险,否则有违交强险制度本旨;
其二,肇事逃逸的违法程度与醉酒、无证驾驶等违法驾驶行为具有相似性,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司法至少应对同类行为同等对待,否则有违公平原则;
其三,赋予保险人追偿权有利于引导驾驶员谨慎守法驾驶,保护事故现场,保障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救济;
其四,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与交强险都具有公益性,肇事逃逸后,《交强险条例》规定救助基金仅可用于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垫付,并规定了救助基金追偿权,故司法实践中应参照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相关规定,赋予交强险保险人类似的追偿权;
其五,肇事逃逸往往是在驾驶人存在醉酒、无证、吸毒驾驶等违法情形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实施的另一种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使得交管部门无法对驾驶人肇事时的真实状态进行调查,而保险人提出肇事人逃逸是因为无证、醉酒、吸毒驾驶等免责抗辩或追偿理由时,因为证据为违法驾驶人所掌握,而因违法驾驶人的逃逸致使保险人无法举证的,应由逃逸的违法驾驶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是笔者认为,驾驶人肇事逃逸应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范围,而不属于交强险的责任免除范围。理由如下:
其一,不管是《交强险条例》《交强险条款》,还是《交通事故赔偿解释》,均未将驾驶人肇事后逃逸作为交强险免赔或者追偿的情形予以规定。作为立法者或者政策、司法解释制定者,并不是没有注意到肇事后逃逸的违法性。既然已经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而未作免责或追偿规定,显然有其制度目的,而非属于立法漏洞。
其二,肇事逃逸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发生的时间点不同,后者是事故发生前就已经存在这种危险,且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确实增加了道路安全风险,扩大了事故发生概率,造成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风险与收取保费的收益的利益失衡。而肇事逃逸是事后行为,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应受到行政法规甚至是刑法的否定评价,但不能因此而改变逃逸前侵权行为赔偿与追偿的操作路径。
其三,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因为存在饮酒、吸毒等违法行为,增加了肇事后逃逸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并没有上升为绝对性,径直将保险人拒赔或追偿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肇事逃逸人,依据不充分。
(摘自李博苋:《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行使的构成要件》,载《人民司法(应用)》2021年第22期。)

二、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的范围
1.侵权人未赔付,交强险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的赔付规则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人身损害作出赔付;赔付后,向侵权人全额追偿;
2.侵权人承担部分责任、全部责任或者无责任,都不影响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数额,追偿数额都以交强险实际先行赔付的数额为准;
3.如侵权人无需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则侵权人的赔偿数额仍应是先按照交强险的赔付规则计算出交强险限额内应当赔偿的数额,在此之外的部分按照侵权责任的规则进行赔偿;
4.侵权人已经部分赔偿,受害人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涉及到保险公司以侵权人已经赔偿的部分作为免除部分赔付义务的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基于交强险的功能,应当作如下处理:
(1)如果侵权人未赔偿的部分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则保险公司仅在限额内赔付被侵权人未获赔偿的剩余部分,赔偿后再追偿;
(2)如果侵权人未赔偿的部分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则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全部赔偿,赔偿后再追偿。换言之,保险公司主张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扣除侵权人已经赔付的部分的抗辩,不予支持。
5.保险公司赔付后,被侵权人仍有未获赔偿的部分,此时保险公司的求偿权与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列,在侵权人无资力全部赔偿时,应当优先满足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这是追偿权制度所要实现的侵权人无资力赔偿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的目的所决定的。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4年第3辑(总第5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9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八条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法信

'司法实践中,交强险保险人追偿权的行驶如何认定?'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