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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撞人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2016-05-15 理赔实务

【案情】
  20154月,胡某持有B2驾驶证驾驶大型普通客车(准驾车型为A1驾驶证)撞到由文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文某死亡及电动三轮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客车投保了交强险。文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等合计111000元;保险公司认为胡某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属于无证驾驶,拒绝赔付。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全部拒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第二款规定了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文某在事故中当场死亡,没有发生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可以拒赔文某亲属的全部诉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部分拒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的义务及追偿权,该款并没有规定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赔;该条第二款规定了保险公司对无证驾驶造成财产损失可以免赔。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赔偿文某亲属的损失110000元;但车损1000元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补充理由如下: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并未将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列为免责事由。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亦适用该文本,且双方无特别的约定;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人身损害的损失110000元。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明确了本案中胡某虽属于无证驾驶造成文某死亡,但文某的亲属诉求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的费用等共计110000元,应该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该条也明确限制了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只能是人身损害;至于文某亲属诉求的车损1000元属于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当然,胡某无证驾驶的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为了公正公平地保护保险公司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亦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保险公司赔偿了文某亲属的110000元后,可以向胡某主张追偿该110000元。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彭靖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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