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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主张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
2024-03-16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那么,一年的仲裁时效到底从什么时间开始计算呢?有观点认为,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一年,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双倍工资的主张作为一个整体之债对待。
案情简介
汪某于2017年3月21日到某商厦(以下简称“商厦”)从事会计工作,约定每月工资2600元。汪某于2018年9月12日离职,工作期间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汪某于2018年9月19日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委员裁定商厦支付给汪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8600元。商厦认为汪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汪某向劳动仲裁机构主张双倍工资时,未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对商厦提出的汪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已经超过一年的主张不予支持。商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的期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而且是“每月支付”。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汪某于2017年3月21日入职,则商厦应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商厦未与汪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则汪某于2017年4月22日即应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汪某于2018年9月19日提出仲裁申请,仲裁时效应从其申请仲裁之日起向前推算1年,止于2017年9月19日。汪某主张的双倍工资未超出仲裁时效期间的部分,应为2017年9月19日至2018年3月20日的双倍工资,合计为6个月,即15600元((2600元×6=15600元)。而2017年9月19日之前的双倍工资,因超过了仲裁时效,不应再予以支持。参考案例:(2019)黑04民终305号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法律具有公开性,用人单位应承担的双倍工资支付义务明确,即可视为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双倍工资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应而不具有连续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即“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就是劳动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也就是一年仲裁时效计算的起点。因此,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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