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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
2024-03-21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被消灭,即劳动关系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终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再存在,双方不再执行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劳动合同期满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之一。那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呢?
《劳动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终止需要提前30天通知。这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不同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某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可能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而另一些地区则可能没有这样的规定。比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并在到期时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手续。如果地方性法规和劳动合同均未明确规定,那么一般来说,用人单位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终止。除非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否则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且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则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总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取决于当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劳动合同的具体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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