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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被鉴定为机动车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吗

2024-02-19 理赔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那么,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被鉴定为机动车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介

2023 326日早上,梁某驾驶无牌证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运载货物从乐清市石帆街道泮垟村开往大林村方向。73分许,途经乐清市石帆街道竹林路泮垟村育才巷1号路段,由南往北从同向沿浙 CT3RXX小型普通客车西侧的周某驾驶的自行车左侧通过时发生刮擦,导致自行车摔倒在地,造成周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梁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浙 CT3RXX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陈某未按规定地点停放,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以致肇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温州市汽车工程协会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将梁某驾驶无牌证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定性为机动车。浙 CT3RXX小型普通客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辩称,梁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应投保交强险,未投保也应在交强险内先承担交强险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经温州汽车工程学会鉴定,其行驶速度,电动机功率符合轻便摩托车标准定义,鉴定结论属于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类型。但该类车辆出厂并不是以机动车辆出厂,目前存在管理滞后,各地管理不一,是否需强制保险作法不一,目前不宜按正常的汽车、摩托车等强制保险处理。保险公司按“二份”交强险处理意见不予支持。

案件评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机动车交强险制度,机动车是指普遍意义上的机动车。温州市汽车工程协会将电动三轮车定性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机动车范畴。该认定系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作出的,仅能表明该车在最高时速、空车质量等方面接近或等同于机动车。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将该车种类纳入机动车管理,该类电动三轮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无法予以注册登记,车主无法取得机动车行驶证或者针对该类车型考取驾照。在交通日常行政管理中对该类电动三轮车型也未按照机动车的标准进行管理或强制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对驾驶该类型车致人重伤或醉酒驾驶该类车型的,也不以机动车标准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尚未有电动三轮车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路行使的规定。故民事赔偿案件中将该类型车辆按非机动车辆归类才不与行政管理、保险购买、刑法定性等产生矛盾和冲突。因此,不能依据技术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来认定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所规范的机动车范畴即便案涉电动三轮动车经鉴定后为机动车,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应将其纳入非机动车范畴处理,直接按事故责任确定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2023)浙 0382 民初12092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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