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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教练场内练车撞人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2018-04-30 理赔实务

    【案情】
  某驾校的学员刘某在该校教练场练车时将学员李某撞到致李某受伤,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9,共用去医药费3万余元。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学员刘某驾驶的教练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分歧】
  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该事故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事故经认定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学员在练车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即使学员在练车过程存在过错,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应当由培训单位承担。
  其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也就是说,虽然发生的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仍可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进行赔偿。本案中,学员在教练场撞伤人即属于这类情形,而肇事的车辆已经投保了交强险,故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
  再次,保险公司拒赔不符合机动车交强险的精神,保险公司允许教练车投保但又不赔偿教练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话,这是霸王条款,应属无效。教练车平常行驶最多的地方就是教练场,如果在教练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拒赔,显然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意图,也有失公允,更不符合交强险的精神。
  综上,学员在教练场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伤,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陈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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