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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并未造成伤残或死亡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2020-09-10 理赔实务

交通事故虽未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伤残的严重后果,但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疾病,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的,或者造成受害人特殊部位如面部受损无法恢复导致影响其从事特定职业的,或者受害人系未成年人,可能造成心理影响的,可适当赔偿,但不宜过宽过高,还应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程度。

鹏鹏是一名演员,在一次外出中,与老王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面部损伤,缝了几针,但并未导致伤残。事故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老王负此事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鹏鹏起诉至法院,要求老王及其车辆所报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8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5000元、交通费5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保险公司辩称对责任认定并无异议,但是此次交通事故并未造成鹏鹏严重伤残,且不影响其正常的生活,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鹏鹏则辩称自己的职业是演员,对外貌要求很高,尤其是面部外貌,此事事故造成鹏鹏的面部留下疤痕,严重影响了鹏鹏在公众面前的个人形象,将会对其今后的工作造成极大的不良后续影响,给鹏鹏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创伤,故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事故经认定老王负全部责任,老王所驾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老王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鹏鹏虽然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较轻,但因其受伤部位是面部,且其职业是演员,面部的损伤对其工作影响比较大,故鹏鹏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应该获得支持。但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同时考虑到老王的赔偿能力,具体金额由法院酌情判定。最终法院判决老王及保险公司赔偿鹏鹏各项损失(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万余元。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一般而言,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伤残的,可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是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常态。但在实际生活中,部分交通事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或伤残,但同样可能出现其他需要补偿受害人一定数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情况,如对特殊群体造成伤害的,儿童、老人等均属可以考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范围。这主要是基于交通事故可能会对儿童产生久远的心理影响,而老人的恢复能力较弱,可能因交通事故导致更多身体上的痛苦;如对人体特殊部位造成损害且无法恢复原状的,面部受损是一类常见的情况,一般人在面部受损后,均容易在心理上产生自卑等不利影响,因此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合乎常理的;再如交通事故造成身体伤害,影响从事特殊行业的,这种情况也可以酌情考虑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中,交通事故并未造成鹏鹏身体残疾,但是导致鹏鹏脸部受伤,留下疤痕,严重影响鹏鹏的工作,且使其产生自卑心理,故综合考虑鹏鹏伤情和特殊性,法院酌情支持了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例外情况下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8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1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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