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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个人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2016-11-04 财产分割

    【案情】

  刘某与王某是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登记结婚,起初两人关系非常好。但小孩出生后,两人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渐渐夫妻感情越来越淡薄。2015年离婚,其他方面都达成了一致意见,只在刘某的养老保险金的分割上两人产生了争议。
  【分歧】
  关于本案的个人养老金如何分割上,存在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金是在个人工资里扣除的,不属于收入。其是对个人的退休的保障,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需要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养老保险金属于福利的一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按所得总金额进行分割。
  第三种意见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金的实际缴付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当事人主张的,应该对实际缴纳的费用进行分割。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可以看出,本案的养老保险金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在实际生活中,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对于将来能领多少退休金是个未知数,所以在认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方面存在困难。而退休后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不仅与退休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密切相关,又与公民个人的工资数额、单位缴纳比例息息相关。如果对于退休后应得的养老保险金也像分割其他共同财产那样简单地平均分割,显然会忽视养老保险金所具有的人身依附性和社会保障性。所以,在本案中,对于应得养老保险金进行分割的方法不可取。
  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三条之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在本案中,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金账户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金额的,本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宜黄县人民法院 陈芬 程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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