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劳动工伤 > 工伤赔偿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0-06-15 工伤赔偿

20194月,鹏鹏应聘到菲菲有限公司工作。2019417日上午10点左右,鹏鹏在工作时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60天,确诊为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受伤为工伤,2020327日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次鉴定为伤残拾级。202051日,双方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一个补偿5元的赔偿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菲菲有限公司补偿鹏鹏补偿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等一切费用共计5万元整本协议为终结结案。鹏鹏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菲菲有限公司提出任何要求。协议履行后,鹏鹏认为赔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协议应属无效。鹏鹏与菲菲有限公司之间的赔偿协议效力到底如何呢?

笔者认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可见,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和解的权利,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但前提是双方自愿、平等,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至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欺诈是指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胁迫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乘人之危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双方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签署补偿协议,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菲菲有限公司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协议书的义务,鹏鹏主张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