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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民初7114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4-06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xx、钱x素有业务往来,x乐、钱xx购买铁芯壳。经结算,截至20151022x乐、钱x尚欠x货款77300元,由x出具欠款欠据一份给x。后经x多次催讨,x乐、钱x仅支付x10000元,剩余款项x乐、钱x至今未付。x仙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黄建羽律师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周鹏飞律师认为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诉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673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在举证期限内,x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x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信欠款欠据。x答辩称:从来没有以个人名义与x发生业务往来,本案属于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与x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作为温州索肯电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出具《欠款欠据》一份给x,系履行职务行为。x出售给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的铁蕊壳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温州索肯xx有限公司装配成产品给客户后被发现铁芯全部脱壳,因此全部客户将产品退还至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导致经济损失。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保留诉权要求退还铁芯壳给x并要求x赔偿经济损失。x出售给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铁芯壳并收取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的货款后,至今未出具税务发票给温州xx电器有限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行为。x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公司基本情况/《证明》照片。钱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材料。201689日,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xx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x货款67300元及利息损失(以67300元为基数,自201677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本案受理费1483元,减半收取741.5元,由xx负担。

案号:2016)浙0382民初6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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