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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4562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04-19 经办案例
案情简介
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与浙江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向浙江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出逆变变压器等产品。2016年3月29日,经浙江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3月29日,浙江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尚欠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06091元。后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多次催促浙江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浙江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000元,剩余款项浙江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付款。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委托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周鹏飞律师于2016年5月17日起诉至乐清市人民法院。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诉请乐清市人民法院判令浙江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货款104091元及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
判决结果
浙江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乐清xx电气有限公司欠款104091元及利息损失(以104091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柳市人民法庭转付。
如果浙江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1元,由浙江xx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案号:(2016)浙0382民初45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