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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纠纷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起诉

2020-04-17 经办案例 乐清专业律师网

        案件简介

        麻某诉称其与徐某原系朋友关系,徐某因经商缺资,于2010开始向其借款,麻某处于对徐某的信任,同意给予借款。其中麻某于2010年12月24日通过银行转账向徐某支付10万元等。期间双方陆续结算,徐某先后就拖欠的本息向麻某出具了两份借条,借条具体载明情况如下:2011年3月8日借款30万元,定于2011年9月8日前归还;2011年10月4日借款20万元,定于2011年12月4日归还。两笔借款双方均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如果逾期归还,按日千分之一支付利息、徐某借款当日向麻某出具两份借条,徐某均亲笔签名捺指印,并书写身份证号码。上述借款共计50万元。借款后麻某均未归还。麻某于2018年10月10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徐某立即归还麻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

        徐某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起诉书、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诉讼文书后,委托了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的周鹏飞律师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徐某陈述,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答辩意见认为:原告起诉的借款仅仅为30万元,而非50万元。2010年10月24日借款10万元,2011年3月8日借款2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为月利息5分,徐某在借款期间还归还了5-6个月的利息。2011年9月8日借款期限届满,应麻某的要求徐某写了一张20万元的借条,出具借条的时间为2011年10月4日,该笔借款并未时间发生。代理人提出2011年3月8日的30万元借款徐某都没有归还,麻某再于2011年10月4日借款20万元给徐某是不符合常理的。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麻某一仅在2013年向徐某主张还款过还款,之后再无联系,因此本案借款纠纷早就过了诉讼时效。人民法院应当驳回麻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因麻某在诉讼过程无法举证自己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徐某主张还款,于2018年11月16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了(2018)浙0324民初74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麻某负担。

        法律评析

        我国《民法总则》确立了两种诉讼时效制度,即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一般诉讼时效制度为3年。特殊的短期诉讼时效为1年,长期诉讼时效为20年。民间借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制度一般适用3年的一般时效制度,当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借款纠纷应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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