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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恋爱期间双方的经济往来的性质

2020-03-10 经办案例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也逐渐开放。男女恋爱期间同居生活也成了普遍现象。恋爱同居期间产生的经济纠纷也层出不穷,很多男女双方最终因为分手或离婚而就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问题诉讼至人民法院。因此如何认定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款的性质显得尤为重要。笔者认为,对于这一问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款项交付的动机、用途、来源、时间等方面来综合判断。

        一、无条件赠与的性质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培养感情往往会互赠对方财物或礼品。如:鹏鹏在女朋友菲菲过生日的时候送了菲菲一部苹果手机,对于送手机的性质就应当认定为赠与。人是有感情的的动物,交往过程中互赠礼物的行为就是无条件的赠与,即使双方分手了,另一方也无权要求对方返还。

       二、附条件在赠与的性质

       结婚之前,一方支付另一方大额款项或购买贵重礼品,这种赠与是为了缔结婚姻目的而发生的。这种赠与往往是基于社会习惯或社会压力而产生,人们一般称之为“彩礼”  。律师认为:这种赠与和普通的赠与最大的区别在于赠与的目的不同,它是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而赠与的大额财物。双方如最终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受赠方一般应当予以返还。如果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但是离婚时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或因赠送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也应当酌情返还。

        三、民间借贷的性质

        现代人们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新时代的女性思想上独立,经济上也独立。男女双方虽然同居生活,但是经济上依然独立,有的甚至婚后经济财产也实行“AA制” ,男女双方会进行婚前财产约定。这种情况下,一方向另外一方提出经济周转的时候,往往是借贷的意思表示。如:鹏鹏和菲菲虽然是男女朋友关系,也在一起同居生活。但是两人经济上相互独立,甚至房租的都是一人承当一半,某天菲菲因出国旅游的需要向鹏鹏周转人民币5万元。这种情况下,5万元的款项就应认定为借贷比较合适。以后鹏鹏有权向菲菲主张返还。当然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原则,鹏鹏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以及款项的实际交付,否则要承当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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