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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有补偿金吗
2024-01-22 劳动实务 乐清专业律师网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是法定的终止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自动终止。那么,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吗?
经济补偿金是劳动法上特有的和独立的解约经济补偿形式,是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遭受损失的劳动者进行的补偿,其适用范围和补偿标准在《劳动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自然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一般需要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提出离职申请,如果离职的理由是个人意愿,并且有证据(如离职申请表)支持其离职原因,那么用人单位通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若劳动者以离职是在用人单位的安排或欺骗、诱导、胁迫下提出的,需要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及法院会考虑劳动者的离职申请是否真实,以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来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但劳动者仍继续工作,视为当事人同意以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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