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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2024-02-18 工伤赔偿 乐清专业律师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已缴纳工伤保险的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其医疗费应直接向工伤行政部门申请,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只有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才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该如何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所支付的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但对于超出上述目录和标准的,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有个人认为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认可的除外。笔者认为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实际医疗费用支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具体理由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虽未对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因治疗工伤发生的费用如何承担作出规定,工伤保险的主要用途在于有效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
2、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免除风险,法规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只要投保就无需承担职工因工受伤应当承担支付医疗费用的责任。
3、如果已经投保工伤保险就完全免除用人单位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由劳动者自行负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部分,对受伤劳动者有失公平。
4、工伤待遇实行无过错原则,用人单位应对因工伤事故造成职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5、用人单位作为生产经营者,应承担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医疗费用,以促使其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制度并履行安全培训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在于“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而非免除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职工的赔付责任,故对于超出工伤保险基金报销标准的医疗费,除用人单位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支出外,仍然应由用人单位负担而非劳动者自行承担。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超出工伤目录范围的医疗费与工伤治疗无关或者这些费用是超出合理必要范围的支出,则用人单位对该部分医疗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