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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法律实务之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及加速到期
2021-05-15 法律顾问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赋予了股东出资额度和出资期限的自由,债权人不得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那么在公司资本认缴制下,公司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且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是否应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也即“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司法实践及现行法律规定原则上不支持加速到期,在以下特定情形下股东认缴出资资本加速到期:
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二、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债权人可主张股东就尚未缴纳的出资承当连带清偿责任。
三、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四、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法律依据:
《破产法》第35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九民纪要》第6条 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已列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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