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 司机未拉紧手刹将自己撞成伤残,能理赔吗?

    理赔实务

    案件回顾近日,湖南省宁乡市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医药费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万8千元,在交强险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18万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彭某26万余元,三项合计46万余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2月12日晚,彭某驾驶...

    2021-12-05 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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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通事故未评上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吗

    赔偿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向责任方主张精神抚慰金,但并不一定是构成了伤残等级才能够拿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使事故造成的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但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实际重大的精神痛苦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疾病,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的,或者造成受害人特殊...

    2020-03-25 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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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无证驾驶电动车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理赔实务

    【案件】  2015年张三购买了一辆超标电动车,按照相关规定在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了临时登记证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后2016年1月张三驾驶该电动车与人发生碰撞,并导致受害人住院治疗多日,花费几万元的医疗费用。张三认为其电动车已投保交强险,相关赔偿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而保险公司却认为,张三驾驶电动车...

    2017-05-02 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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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沈桂英与张财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办案例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82民初7416号原告:沈桂英,女,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财源,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群,浙江甄博律师事务所...

    2021-03-16 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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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清市因交通事故致残残疾赔偿金怎么赔偿

    赔偿标准

    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可以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伤残不仅丧失了部分生活能力,还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导致其经济收入减少,为了维持生活,需由交通事故的侵权程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残疾赔偿金是保障受害人生活水平的必要费用,是交通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2020-03-29 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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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公司是否对停在路边的车辆承担交强险无责赔付?

    理赔实务

     [案情]   2016年9月26日,王某驾驶装满货物的货车行驶,在一路口右拐弯时与同向行驶的侯某的电动车发生碰撞。由于惯性,电动车撞向陈某停放着马路边上停车位内的小轿车,事故造成侯某受伤、电动车及小轿车受损。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侯某及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甲保险公司承保货车交强险,乙保...

    2017-05-02 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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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魏金香与朱泽铭、练满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经办案例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浙0382民初1338号原告:魏金香,女,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萍,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飞,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泽铭,男,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

    2021-03-16 经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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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车辆未年检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理赔实务

    【案情】2017年12月26日晚上,张某驾驶汽车行驶至波尔山庄门口路段时,因观望红绿灯时未注意路面状况,撞上前方行人王某,造成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驾驶的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含不计免赔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故...

    2021-12-06 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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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清市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该如何赔偿

    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因伤致残,全部或部分丧失肢体某项功能,而需要购置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发生的费用,由交通事故的侵权人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赔偿,对于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而言,残疾辅助器具是日常生活必须的,属于交通事故的直接损失,应当得到合理的赔偿。残疾辅助器具是指交...

    2020-03-29 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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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私自改装、改变使用性质的,保险公司在先行赔偿后,可要求投保义务人补足相应的保险费

    理赔实务

    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限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如非营运性质改变为运营性质)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投保人未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

    2017-05-09 理赔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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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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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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