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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旅游旅客下车被撞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

2016-11-19 理赔实务

 【案情】
  20157月,某出租车公司司机蒋某驾驶出租车(已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送包车的游客到某地名胜古迹去参观。游客董某下车后欲从车尾绕行,蒋某倒车不慎将其撞倒,致使其受伤住院救治。公安机关认定司机蒋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董某向该出租车公司要求索赔,而该出租车公司则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分歧】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司机蒋某在倒车的过程中将游客董某撞伤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针对这一问题,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游客在下车之后,与其他人无异,应当属于第三者。对其所受的伤害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予以理赔。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游客属于搭乘该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不应当按第三者责任险加以理赔。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负责赔偿。
  责任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赔偿。因此,责任保险一定程度上保障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从而具有特殊的安定社会的效能。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转移其赔偿责任的方式,除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责任保险转移的赔偿责任或者保险合同不予承保的赔偿责任以外,被保险人依法应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并非是向第三人负赔偿责任的直接义务人,因被保险人的行为而受害的第三人,对保险人没有直接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性质上是为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责任,只有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时,保险公司才对出租车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承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董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此种直接支付中的第三人,即董某仅仅是保险合同中纯受益人或源于法律的规定,董某和保险公司并不构成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根据《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下列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承租、使用、管理、运输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以及本车上财产的损失;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首先应当确认何为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由以上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搭乘该车的人。
  在本案中,游客董某在搭乘该车前往参观名胜古迹的途中,是车辆上的乘客。但当其到达目的地之后,董某一旦下了车,就不再是车辆上的乘客。虽然其在参观结束后,仍然要搭乘该车,但董某下车后,其游客身份就暂时性地消失,并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因此,董某应当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由此,在此次意外事故中,董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黄仕俊 刘卫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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