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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交通事故营养费怎么赔偿
2020-03-29 赔偿标准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侵害后为辅助治疗或者促使身体尽快康复,而使用必要的营养品而支出的费用。因交通事故导致人身受伤后,确实需要加强营养的,可以要求赔偿营养费,营养费具体数额根据受害人伤情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以及必要标准确定。营养费的赔偿主要由受两个因素的影响。即营养费的必要性与营养费的数额。
一、营养费的必要性如何确定关键是看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的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出具的文件具有重大的参考价值。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在出院记录和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会有加强营养的的建议。根据该建议受害人购买合理营养品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二、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营养期也是确定营养费必要性的主要手段。在诉讼中对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的,若鉴定意见认为伤者需要加强营养,并给出合理营养期限建议的,法院也应当采纳,除此之外,一般法院还会综合考量受害人年龄,如幼儿或老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康复速度等各方面因素认为确实需要加强营养的,也可酌定判定支持营养费。
三、营养费的金额确定也是争议的焦点问题。一般法院根据伤者伤情严重程度以及社会一般接受程度等进行决定,若伤者购买营养品开具发票的,可参考发票数额,实践中,有部分伤者存在购买大量的超出实际需要的营养品的情况,有扩大损失之嫌疑,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对其不合理的支出不予支持。
乐清交通事故律师提醒:一般情况下,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如果伤筋动骨的受害人为了尽快恢复到健康状态,使其脱离身体不是状态,一般均会补充营养,必然会支出一定数额的营养费,即使没有相应的票据,法院一般也会酌情支持营养费的诉讼请求。
附: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119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