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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被抚养人赔偿金标准认定

2018-05-06 赔偿标准

     【要点提示】
  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以抚养人身份为标准,农民在城镇务工多年事故赔偿应以城镇居民为标准。
  【案件索引】
  一审: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1)岚民初字第1381号(2011年12月30日)
  【案 情】
  原告魏某某,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委托代理人任建生,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系原告魏某某丈夫。
  被告张某,男,196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95号15楼。
  负责人黄鹤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豫辉、肖耘,福建博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201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陈某甲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闽ACU076二轮摩托车后载原告魏某某,沿翠园北路由南往北未靠道路最右侧车道行驶至事故路段,遇被告张某驾驶闽A53312中型普通客车沿该路由南往北靠东侧快速车道在前行驶,乘员下车客车准备变更车道靠边停车时,两车发生首尾碰撞,造成原告魏某某、被告陈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损害后果。事故发生后,原告魏某某被送往平潭县医院急救,经医院医生采取临时措施,又被急送往福州市第二医院治疗。出院诊断:1、左髋臼骨折;2、左股骨中段骨折;3、左坐骨神经损伤。后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魏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原告魏某某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原告魏某某婚生女陈某乙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年仅1岁8个月,原告魏某某母亲现年61岁户籍地为平潭县岚城乡。为此,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魏某某医疗费、伤残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48364.6元,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及伤残费以城镇居民的标准。
  被告陈某甲辩称:对原告的诉请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
  被告张某辩称: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辩称:魏某某的母亲可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但是魏某某的女儿陈某乙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原告在城关没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单位,不能认为经常居住在城镇,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她的伤残赔偿金。同时其他费用中不合理部分应当予以剔除。
   【审判】
  平潭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 本案原告魏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八级伤残。户籍地为建省平潭县澳前镇前进村,为该村农民,其户籍虽为农村,但庭审中其提交有社区居委会、辖区派出所以及其工作商店的工资证明,可以认定原告魏某某长期在城镇工作生活的事实,其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在城镇,另外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当按照抚养人的身份确定计算标准,因此,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原告魏某某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魏某某人民币110000元,在医疗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魏某某医疗费10000元,合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原告魏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人民币299066.46元,扣除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赔偿的人民币120000元,余额人民币179066.46元由被告陈某甲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125346.52元、被告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人民币53719.94元(被告张某已支付的人民币20000元应予以抵扣);
  三、被告陈某甲、张某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魏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抚养人还是被抚养人的身份为标准存在二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以被抚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其理由如下从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概念来看,即指被抚养人的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所以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当根据被抚养人的身份分别进行计算,并且,被抚养人生活费中的年龄标准、“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标准均是根据被抚养人的情形来确定。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以抚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
  笔者持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在抚养人和被抚养人同为城镇或者农村居民的情况下,只要按照抚养人和被抚养人城镇和农村居民身份确定即可,但若是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身份不一致的情况下究竟是以其中哪一方为标准来进行计算,《解释》并没有明确,实践中裁判结果也大不相同,或以抚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或以被抚养人身份标准进行计算,不同的标准对抚养人和被抚养人的利益影响是巨大,直接涉及到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数额的多少。笔者同意按照抚养人的身份标准进行计算,理由如下:
  首先,按照侵权损失填平原则和公平原则,被抚养人的损失与受害人获得劳动报酬收入所应支付的抚养费相当,受害人系城镇居民的,因其收入高而所支付的抚养费相对高,因其系农村居民,收入低,所以支付的抚养费相对较少,且受害人的收入不会因为被抚养人所在区域消费高而增多,这样计算会加重侵权一方的负担有失公平。
  其次,以抚养人的身份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避免在存在多个被抚养人且城镇或农村居民身份不一致时出现最高赔偿限额无法确定的问题。从《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的规定来看,若是按照被抚养人的身份标准计算,当被抚养人中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是不超过“农村居民”,还是不超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标准?由此可见,只有根据抚养人的身份标准来确定。
  其三,魏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根据《解释》的25条规定,赔偿金支付的基础在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造成了肢体伤残从而影响了劳动就业,造成收入的减少,残疾赔偿金数额应该根据受害人实际所受到的伤害对其工作产生影响而造成的收入减少计算,这也是在支付残疾赔偿金时要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原因。但是在《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赔偿的划分标准,实践中也往往依据受害人的户籍性质是农村还是城镇的来进行衡量。但是随着我国流动人口的增加,大量的农村人口在城市务工,还有许多高来自农村素质的人才也融入了城市的工作何生活,收入和消费支出都发生在城镇,他们的生活水平基本等同于城镇居民,而且这部分人中却有很大的比例他们的户籍仍是农村,若是依然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金难以弥补他们实际收到的损失显失公平。同时,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印发《关于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使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籍,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本案中魏某某虽为农村户口,但是长期生活并居住、工作在城关,有持续的来源于城市的收入且该收入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其生活消费均发生在城关所,所以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魏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法院以受害人魏某某的身份来计算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以城镇居民身边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的方法是正确的。

    来源:平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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