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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交注册资本就转让公司股权,出资义务由原股东还是新股东承担?

2024-01-09 法律顾问 乐清专业律师网

2014年3月1日开始,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度,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约定,我国法律法规不禁止股东在认缴期限届满前转让股权,从而令公司的资本结构更加复杂。那么没缴纳认缴公司注册资本就转让公司股权,出资义务谁来承担? 公司股权转让由新股东承担出资义务还是原股东出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不同的解释。

有观点认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的条件成就前,股东不存在出资义务,也不存在股东未履行或者没有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明确规定。股权转让经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其股权即具有了对外效力。该股权转让后,出让人不再具有股东资格而无法完成补缴义务。认缴资本未到缴纳期限转让股权,不属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不构成股东的瑕疵出资。故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已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当由具有股东身份的受让人承担。因此,股权转让后,转让方已不再享有股东权利,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由具有股东身份的受让人承担。

也有观点认为:股东有法定的出资义务,全面足额履行出资是股东的义务。股权转让后,股权受让人需在原股东行为的基础上实施自己的行为,因此出让股东必须对自己的原有行为负责,否则对受让股东不公平。即使股权已经转让,转让人出资的义务并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但是原始股东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前,无论其股权是否转让他人,公司均不能要求原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然而,在认缴出资期限届满或加速到期时,则公司有权要求原始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了股权在未实际出资时就转让的,往往在股权估值时已经考虑到了未实际出资情况,所以由受让人承担出资义务,但如果受让人未出资的,转让方承担补充责任。因此,在受让股权时,需要对认缴出资情况进行核实,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增加受让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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