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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评上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吗

2020-03-25 赔偿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向责任方主张精神抚慰金,但并不一定是构成了伤残等级才能够拿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使事故造成的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但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实际重大的精神痛苦的,也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的赔偿。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疾病,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的,或者造成受害人特殊部位受伤的,如面部受损,生殖器官受损,容易在心理上产生自卑等不利影响。交通事故受损部位影响从事特定职业的,或者受害人为未成年人,可能造成心理影响的,受害人为老年人的,老人的恢复能力弱,可能因交通事造成更多生活的上不便,影响老年人的精神状态。这些情形可以酌情考虑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抚慰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未构成伤残就一定没有精神抚慰金,不能机械地以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作为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硬性标准。构成伤残是获得抚慰金的唯一依据。事故造成的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但对受害人的精神造成了实际重大的精神痛苦的,受害人就可以主张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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