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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

2020-08-18 辩护实务

一、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要件”

“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是组织卖淫罪的最主要行为特征。具体的管理或者控制手段很多,比如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纠集等。具有三个特征:(1)组织者对卖淫人员采用了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2)组织者具有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3)卖淫人员在同一时间段达到三人以上。如通过微信朋友圈发招嫖信息、发招嫖卡片以及通过熟客介绍等形式招揽接待嫖客到酒店消费,其招募行为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最主要行为特征。

二、协助组织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从犯的区别

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不同,而非作用大小。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实施了管理、控制卖淫活动的组织行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凡事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直接进行管理、控制的行为人,体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管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核心是策划、指挥、管理、控制、安排、调度等组织行为,对卖淫者的卖淫活动已经形成了有效管理与控制,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但从犯实施的行为也应是组织行为。只是这种组织行为相对于主要组织者而言作用相对次要。结合本案,梁某、丁某某的招募行为与卖淫行为发生直接联系,形成了有效管理与控制,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但在组织卖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 网站插图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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