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刑事辩护 > 辩护实务

概然性教唆是否按共同犯罪处理

2020-04-19 辩护实务

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使其基于此决意而实施犯罪的情况,其特点是自己不亲自实施犯罪,犯罪意图由被唆使人最终实现。对教唆犯,以他所教唆的罪定罪,如果被教唆人对被教唆的罪产生误解,实施了其他的犯罪,或者在犯罪时超出了被教唆之罪的范围,教唆犯只对自己所教唆的犯罪承担责任。如果教唆犯对被教唆人有明确具体的教唆内容,对犯罪目标、手段、程度等均有明确的指示,被教唆人是否超出了教唆犯的犯意范围较易判断。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教唆的内容往往是“收拾”、“教训”、“摆平”等含混不清的言语来表达。一般把这种内容较为概括的教唆称之为概然性教唆。

概然性教唆故意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包括多种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无论哪种结果的出现都是由教唆犯授意引起的,涵盖在教唆犯的犯意之中,都不违背其主观愿望。因此在概然性教唆的情况下,由于教唆的内容不明确,只要由于该教唆而使被教唆人产生了犯意,无论实施了何种犯罪,只要没有明显超出教唆范围,都不应视为实行过限,教唆犯与被教唆人就最终的犯罪后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网站插图1.jpg

首席推荐

  • 周鹏飞律师
  • 电话:18857788008
  • QQ:653308433
  • 专长领域: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 经济纠纷 离婚诉讼
  • 执业证号:13303201410149773
  • 执业机构: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
  • 地址:乐清市清远路321号清远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