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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员工可以被迫辞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2024-03-01 法学园地 乐清专业律师网
为员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那么,员工可以“未足额缴纳”为由辞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未足额缴纳”能否被迫辞职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各地司法实践不一。有观点认为:未购买社保和未足额购买社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只要缴纳了社会保险,就算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足额与否并非考察重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并不属于劳动者被迫解除合同的情形,亦不符合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条件。
但是也有地方司法实践支持用人单位公司按低于员工实际工资标准缴纳社保费用符合被迫离职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如《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账户或者虽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但存在缴纳险种不全、缴费年限不足等情形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因此,员工能否以“未足额缴纳”为由辞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还要结合当地的具体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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