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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法律因果关系

2020-03-14 辩护实务

一、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和具体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涉及任何主观的内容,以行为人主观上能否预见为转移。因此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根据客观存在的事实进行客观的判断和认定,不能认为只有在罪过支配下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生活上的因果关系,作为因果关系的前提必须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诸如劝说他人从事合理的风险行为、正当行为、愚昧无知的行为都不属于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此外,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仅仅指实施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即因果关系即实施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得出两个结论:

1、存在因果关系不一定要承当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客观的,定罪量刑要遵循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2、没有因果关系也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犯罪未遂)。

二、因果关系的中断

在多个条件导致结果时,存在有介入因素能导致结果独立发生,即因果关系的中断。判断是否因果关系是否中断,要作两次判断。

1、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如果介入因素是正常的,那么介入因素与前面的危害行为共同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不发生因果关系中断问题。异常因素,发生概率是很低的,诸如医生过失行为、交通事故等。

2、介入因素能够独立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除去前面的条件,介入因素也能够导致危害结果的出现。

介入因素包括三种情形:自然事件、第三人行为、及被害人自身行为。介入因素能否中断因果关系主要考虑介入因素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以及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

三、对几类特殊因果关系的的分析

1、假定的因果关系:虽然某个行为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是没有该行为,由于其他情况的存在也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如甲因中毒即将死亡,此时甲的仇乙将甲杀死,没有乙的行为,甲同样会死,但乙的行为与甲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2、重叠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独立行为,单独都不能导致结果的发生,但是合并在一起就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这在司法实践中都被认为两个独立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存在因果关系。如甲和乙没有意思联络,分别向丙的食物投放了致死量50%的毒药,丙中毒身亡,甲和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有因果关系。

3、择一竞合的因果关系:两个以上的独立行为分别都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在行为人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发生(要求同时同步),一般认为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甲乙双方同时开枪射杀丙,二弹均中丙心脏,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都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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