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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对现任配偶是否具有约束力?
2017-04-04 经办案例
【案情】
许某与吴某原系夫妻。2012年5月,许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30万元后一直未归还。2013年4月,许某与吴某在民政局登记离婚。2014年2月,许某与齐某再婚,并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1月,因许某一直未归还借款30万元,李某找到许某要求进行债务转让,因李某同时欠蔡某30万元借款,故三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将许某对李某所负的30万元债务转为许某对蔡某所负,三人签订就此签订债务转让协议书。协议签订后,许某也未对蔡某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蔡某要求许某与现任妻子齐某共同偿还借款30万元。
【分歧】
对许某的现任妻子齐某是否应对30万元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债务转让协议签订时间是在许某与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齐某对上述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齐某不应对上述3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理由是该30万元借款明显未用于家庭经营和生活,且为许某与齐某结婚前许某所负的债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虽然许某与他人签订的债务转让协议时间发生在其与齐某现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形式上看是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对外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齐某是否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只与该笔债务是否属齐某与许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关。
本案中,蔡某主张的30万元实际是许某在与齐某再婚前就欠下,该30万元并未用于齐某与许某的家庭生活和经营,实际上该笔债务为许某与齐某再婚前许某个人所负的债务。而许某在婚后对个人债务的处理不应波及齐某,故齐某不应对上述30万元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吴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