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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未履行分期还款义务 债权人能否全额申请执行?

2017-04-09 经办案例

   【案情】
  左某诉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约定:丁某欠左某10万元,在协议签订当天支付3万元,余款7万元自201610月起每月15日还款1万元,直至还清为止。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调解书生效后,丁某从20161015日起即第一期开始即未履行还款义务,左某催告未果,欲就余款7万元全额申请执行。
  【分歧】
  对于左某能否就余款7万元全额申请执行,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左某可以就余款7万元全额申请执行。丁某从第一期还款日开始即未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已不能按民事调解书规定的分期履行期限还款,故应允许左某全额申请执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左某不能就余款7万元全额申请执行。民事调解书规定了分期履行期限及数额,丁某未按规定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左某只能就该期还款数额即1万元申请执行,不能全额申请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第五项规定: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结合上述两条规定理解,权利人不能就未届履行期限的义务申请执行,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权利人只能就已到期的义务在最近一次已届履行期间的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执行。
  关于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虽然丁某的行为从合同法上来说已构成根本违约,但左某申请执行依据是民事调解书,是生效法律文书,其不同于合同,存在既判力。根本违约行为可以导致合同解除,却不能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因此,本案中,左某依然只能就丁某已届履行期间而未履行义务的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不能全额申请执行。
  对于由此可能引起的债务人故意借分期履行法律文书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风险,笔者建议,法官应当充分向债权人释明允许债务人分期履行可能带来的无法全额申请执行的风险;其次,在允许债务人分期履行时,应当由其就全额债务提供相应担保,或增加规定若债务人未按分期履行的任何一期期间履行义务,债权人即可就全额债务申请执行。若债务人存在故意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可以在申请执行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以维护自身权益。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金溪县人民法院 李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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