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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微信转账截图 能否要回借款

2019-04-06 经办案例

     案情回顾:

  俞某和唐某是微信好友。2018年8月16日,俞某打电话给唐某称自己父亲生病要交住院费,想向他借款5000元,唐某很快在微信上给俞某转了5000元。由于说好只是周转十来天,唐某也就没让俞某打借条。可一个月时间过去了,俞某也没有还款的意思,唐某只好催要,不料俞某一口否认。由于没有借条,唐某只好以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为凭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期间,唐某没有提供手机上转账给被告俞某的原始页面,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微信转账截屏显示的收款人“随风”就是被告俞某。由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唐某与被告俞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近日判决驳回了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微信转账截图虽然是一种证据材料,但这只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而无法证明借款人的身份,也无法证明款项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其他如货款、还款等性质的款项。因此,简单、唯一的微信转账截图不符合证明标准。本案中,原告唐某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不仅属于孤证,且证明力很弱,既无法确认收款人“随风”就是被告俞某,更无法证明自己和俞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自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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