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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能否再次起诉借款人要求支付遗漏部分利息?

2019-04-14 经办案例

【案情】

2014年5月,张某出借50万元给王某,双方口头约定借期三个月,并出具了借条。王某逾期未还款,2015年5月,张某起诉王某,请求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万元,此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并签收了调解书,王某于2015年6月30日前偿还张某借款50万元及利息2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王某偿还了借款本息。2019年,张某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在前诉中遗漏了50万元的部分到期利息2万元未主张,请求王某支付遗漏的50万元部分到期利息2万元,并提供欠条原件为证,欠条载明:王某欠张某五万元,欠款人:王某,2015年2月,2017年还1万,2018年还1万,其余2019年还清。
  【分歧】
  本案张某再次起诉能否受理,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本次起诉的是前诉中未主张的部分到期利息,被告王某出具欠条原件并承诺支付期限,是独立于前诉中的另一诉讼标的,应受理张某的起诉。
  第二种观点认为,前诉中张某已主张王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张某不能再次起诉主张利息,否则构成重复起诉,故不应受理张某的起诉。
  【管析】
  笔者认为,我国《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张某再次起诉的被告依然是王某,前、后诉讼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均是5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前、后诉诉讼标的相同;前诉的诉讼请求之一是50万元借款本金的利息2万元,后诉的诉讼请求是遗漏的借款本金50万元的部分到期利息2万元。
  本案关键是张某前诉中的利息2万元与本诉中的利息2万元是否是本金50万元同一时间段的借款利息,若张某前诉中的利息2万元是和本诉欠条中的5万元利息是50万元借款本金不同时间段所计算出来的利息,则前、后诉的诉讼请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可以受理张某提起的本次诉讼;若前诉主张的利息2万元并没有明确提出该2万元是哪一时间段的利息,前诉案卷中也未明确该2万元利息的计算期间,在立案审查期间无法确定的,法院应予受理张某的起诉并进行实体审理后作出判决,以保证案件实体判决的公正性。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乐安县人民法院 刘卫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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