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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借贷行为是否因婚姻关系而必然消除

2019-07-01 经办案例

  【案情】
  李某和蔡某于2017年登记结婚,婚前两人恋爱期间,蔡某曾向李某借款6万元用于购车,表明该车将在婚后一起使用,并在当时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上写明“本人蔡某今借到李某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二人婚后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争吵,目前已分居数月。蔡某亦一直未偿还欠款,李某曾多次向其索要,但蔡某以二人已经结婚,债务理应自然消除为由,拒绝还款。
  【分歧】
  关于本案蔡某是否需偿还所欠李某的债务,二人之间的婚前借贷行为是否因婚姻而必然消除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蔡某不用所欠李某的债务,二人结婚后的财物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蔡某购买的车辆亦作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使用,债务理应自然消除。
  第二种意见认为,蔡某应当所欠李某的债务,蔡某婚前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应当视为其婚前的个人债务,二人婚前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并不因婚姻而消除。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由此可见,夫妻双方的婚前财产属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李某借款6万元给蔡某购车,二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债权债务关系的消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蔡某的婚前债务并非用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置,故不存在债务婚后抵销情形,且蔡某和李某婚后仍是独立的个体,亦不存在债权债务的混同的情形。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和蔡某在婚前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恋爱期间的借款在结婚后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蔡某婚后应当返还所欠李某的债务,二人之间的借贷行为不会因为婚姻而消除。

       来源:江西法院网 作者:杨鑫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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