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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对支付的超额利息能否反悔?

2019-07-12 经办案例

   【案情】
  20118月,被告王某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4分,期限6个月,王某当天即向李某预付3个月利息12000元。后被告王某未按时向原告李某支付借款本息,故李某起诉至法院。庭审中,王某辩称借条属实,但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应属无效,应视为偿还本金,后期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对此该如何处理? 
  【分歧】
  对于本案中王某已支付的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法院该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已给付的超四倍利息属违法利息,可参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收缴非法所得的规定,由法院予以收缴。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支持被告的答辩主张。理由是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违反国家关于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之规定,应属无效,多支付的利息属不当得利,应折抵被告本金,故被告前期支付的超出部分应视为偿还本金,后期利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角度出发,对已给付的超四倍利息不予处理,后期利息应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最高法院对民间借贷不得超出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规定,是为了规范民间借贷的有序进行,维系社会稳定,充分体现了司法对高息放贷行为的效力否定及对借款人群体利益的倾向性保护。虽然本案中原、被告约定的利率违反了最高院的规定,但被告支付高额利息的行为,系其自愿且未受到原告的欺诈或胁迫,符合合同自由原则,且未损害国家、社会共同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故不能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此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公权力不宜过多干预,故被告已支付的高额利息不用折抵本金或者被收缴。
  2、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当诉讼发生时,进入到司法程序,此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必须存在于合法合理范围内,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等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最高院对民间借贷不得超出四倍利率的规定应是针对被告尚未支付的利息。被告前期已支付的高额利息不折抵本金,这是对原告利益的保护,被告后期尚未支付的利息降低至四倍利率计算,这是对被告利益的保护,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3、维护法律秩序的相对稳定。实践中,由于要承担借款可能无法按时归还的风险,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利率大部分都较高,如果债务人对已给付超四倍的利息,事后均提出诉讼,势必影响民间借贷的稳定,破坏市场交易秩序。笔者认为将民间借贷不得超出四倍利率的规定限定在被告尚未支付的利息范围,也是为了体现诚实信用原则,杜绝事后反悔行为,从而达到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稳定的目的。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黎川县人民法院 李小 赵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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