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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赌博借款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019-08-14 经办案例

    【案情】
  20125月,被告蔡某向好友原告支某借款170000元,且出具了借条。后原告支某多次向被告蔡某催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蔡某、严某(系蔡某丈夫)共同偿还借款。被告蔡某与被告严某于1988年登记结婚,20129月协议离婚。这些借款,被告蔡某用于赌博,被受到公安查处。
  【分歧】
  对该笔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两被告共同负担,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蔡某借款系以个人名义借款,被告严某对借款一事并不知情,且被告蔡某借款系用于个人赌博,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担债务。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蔡某与被告严某系夫妻,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虽蔡某系以个人名义借款,但本案中被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蔡某与支某对该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形成的借贷关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本案中,支某与蔡某系好友关系,支某也确知蔡某有赌博的习惯,且蔡某也有因赌博被行政拘留的记录,但该笔借款并非在赌桌上发生,亦无切实证据证明该笔借款用于赌博,仅凭蔡某的供述而认定该笔债务为个人债务,势必有损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给夫妻借假离婚规避债务以可乘之机。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的借款不应认定为个人债务,而应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负担。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钟绍华 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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