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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别在不同法院立案诉请离婚该如何处理?

2017-05-09 离婚实务

        【案情】
  李某(男方)和王某(女方)系夫妻关系,后双方因琐事经常发生吵。李某遂向甲地法院起诉离婚,甲地法院受理此案。后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向乙地法院起诉离婚,乙地法院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也立案审理。之后在审理过程中,乙地法院获知甲地法院对双方离婚已立案在先。
  【分歧】
  对该案如何处理,形成以下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地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到甲地法院进行合并审理。理由是该案原被告之间是基于同一事由起诉,合并审理可预防对同一事由作出矛盾的判决,故后立案的法院应移送至先立案的法院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对本案裁定中止审理。理由是合并审理无法在判决书中列原被告的地位。原被告双方虽基于同一事由起诉,但双方的诉请未必相同,乙地法院应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待先立案的甲地法院对案件审理作出结果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这样不致于两地法院作出矛盾的判决,亦能充分保障王某的诉讼权利。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地法院应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告知王某可在甲地法院审理过程中主张权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我们在诉讼中所遵循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它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其基本内涵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本案中李某和王某虽分别作为原告向两地法院提起诉讼,但其诉争的标的确是同一婚姻关系及由此衍生的子女抚养、财产争议等内容。按照古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任何一个诉权经过一个完整的论争(包括诉讼和仲裁)过程而行使完毕,不论结果如何,其所对应的诉讼系属就消耗殆尽。所以一个请求权的第二次诉讼会因诉讼消耗而不复存在,基于该理论,该案只能作为一个案件处理。
  二、能充分保障王某的诉讼权利。众所周知,离婚案件虽系民事纠纷,但由于其自身案件的特异性,虽不存在着反诉的问题,但作为被告的王某却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子女的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提出自己的主张。如李某提起离婚诉讼中的诉求和王某在乙地法院的诉讼请求完全重合,王某的诉讼权利不会受到任何影响。退一步说即便李某的诉讼请求与王某在乙地法院的诉讼请求不完全一样,如在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存在着差异。王某大可在李某的诉讼案中对子女的抚养权、抚养费、共同财产的分割上充分主张权利。也就是说,王某的诉求可在李某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中得到全面的法律救济。
  三、合并审理、中止审理并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三十五条只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甲乙两个法院受理的案件虽起因相同,但原告却分别为李某和王某,且离婚诉讼并不存在着反诉的问题,因此该情形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并审理的情形,另一方面,中止审理的原因往往系该案的处理结果需等待另一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由于王某的权利可在李某的诉讼案中得到充分行使,故中止审理的不仅不符合法律法定,且会浪费司法资源并造成当事人的诉累。

        来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网   作者:东湖区人民法院 操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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