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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婚后收租另一方有权分配吗?
2016-07-02 财产分割
【案情】
2001年9月,乐某与甘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甘某婚前有套房产,并一直在里面居住。结婚后,甘某搬到乐某住处,把自己的婚前房子出租。期间,乐某偶尔帮甘某联系房客,收取房租。近年来,双方感情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夫妻关系日渐冷淡。乐某欲离婚,要求分配甘某婚前房产的租金。
【分歧】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租收益配偶是否有权分配,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于出租房屋是一种经营活动,而且是以获得收益为目的,是一种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租金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乐某有权分享甘某的租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由于房子的产权归甘某个人,虽然乐某偶尔帮助联系房客和收取租金,但是乐某并没有参与对房屋的修缮和经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租金所得属于甘某个人婚前财产,乐某无权分享甘某的租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认定乐某是否有权分享甘某的房租的关键在于房租是经营性收入还是孳息,如果租金是经营性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乐某有权分享甘某的房租租金;如果租金是孳息,由于乐某没有对该房屋进行过管理和维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之规定,乐某则无权分享甘某的租金收入。
孳息是指因物或者权益而生的收益,广义的孳息还有用益的意思,除通常所称的孳息外,还包括因物的使用或者权利的行使而获得的一切利益。在罗马古代,孳息是指由土地按期产生供人畜食用之物;后来,孳息的涵义渐广,包括依原物的用途而按期产生的各种收益,不仅包括植物的果实,而且动物的产仔、奶乳,甚至矿场的产物,均构成孳息。在罗马法上,“孳息”这一术语也被用来指运作资本所带来的赢利,如租金、利息等,这种孳息被称作“民法的孳息”,可见孳息分为两种: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是指由于物的自然性孳生出来的收益,比如树生果、鸡生蛋、奶牛分泌牛奶等。法定孳息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由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出租房屋的租金、借贷的利息”等。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甘某的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乐某对该房屋没有进行过实质性的管理和维护,没有体现夫妻的协力作用,乐某对取得租金没有做出相应的贡献,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乐某无权分享甘某的租金收入,但如果婚后甘某把该房屋用于经营性生产,比如开办工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乐某则有权分享甘某的婚前房产的经营性收入。
来源:抚州法院网 作者: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万能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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